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湖南省委办公厅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 号)以及《湖南省委省政府科技新政20条2017年9号文件补充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非计划类项目。
第三条 凡以南华大学名义获得的横向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其所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如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对横向项目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科研管理部门和所在学院(医院)负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学院(医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责,建立健全横向项目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协同做好横向项目管理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组织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项目类型、审核项目经费调整与外协费拨付;审核和签订科研用品、设备制造加工、升级改造及采购合同等;审核项目结题信息;核定科研绩效;配合财务处、审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等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和监督工作。
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归口学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处/军工科技质量处(以下简称科技处/军工处)管理,人文社会科学类横向项目归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处(以下简称社科处)管理。
财务处:负责横向项目预算下达、项目到款通知、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经费的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审查项目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采购、招标、验收和管理,落实进口科研用品免税政策和优化仪器设备采购服务等。
审计处:负责对横向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督横向项目执行。
后勤服务中心:合理核算横向项目应负担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有偿使用等科研项目相关费用,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后勤保障。
学院(医院):督促本单位横向项目的正常开展,指导、审核和监督本单位的科研经费按预算和年度计划合理使用,配合学校科研业绩考核,为横向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合同的编制、签订与执行、项目预算编制和决算等。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直接责任,自觉接受项目委托方(甲方)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等。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对学校和项目委托方权利义务的确认。合同中有资金预算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资金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参照第七条的资金开支范围编制项目校内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数据采集费、资料费、印刷出版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问卷调查/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绩效费等。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其它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问卷调查/知识产权事务/资料/印刷出版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出版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网络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会务费、专家费、用车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资料费以及其它与会议相关的费用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财务助理、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以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组据实合理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报账时需提供加盖科研管理部门公章的备案单。
对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或者访问学者,项目组应根据个人业绩,分别按每人每月≤1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发放劳务费。
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由项目组与被聘用人员在下列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工人、初级职称、中级职称、高级职称分别按每人每月≤3000元、≤4000元、≤6000元、≤10000元标准发放,但最低不得低于衡阳市最低工资标准。前述发放标准包含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湖南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和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发生显著变动,严重影响科研项目人员聘用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学校审议,另行确定劳务费开支标准。
项目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依法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一)一般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用工期限超过一年的,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三)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可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四)招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应签订劳务合同。
学校对横向项目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横向项目需要和劳务费适用范围聘用临时人员,填写《南华大学科研项目(课题)聘用临时人员申请表》,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处和财务处备案。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按月发放,项目组提交当月《南华大学科研项目(课题)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发放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临时聘用人员的银行账户。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标准按财政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如下表1所示;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表2所示:
表1 各类专家咨询费标准
专家类别 |
A |
B |
C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其他专业人员 |
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 |
咨询费标准/税后 |
1500-2400元/人天 |
900-1500元/人天 |
按照A类专家的标准上浮50% |
表2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
会 期 组织形式 |
半天 |
不超过两天(含两天) |
超过两天 |
会议 |
按照本办法表1所规定标准的60%执行 |
按照本办法表1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
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本办法表1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天及以后:按照本办法表1所规定标准的50%执行。 |
现场访谈或者勘察 |
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按照本办法表1所规定标准的20-50%执行。 |
管理费:是指学校为支持横向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费用,按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外协费)的6%提取,其中学校资源占用补偿费用4%、二级学院和管理部门管理绩效各1%。
绩效费:是指项目组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并结题后,按照项目组的科研工作量和科研产出核算的绩效奖励费用。项目经费超过30万元的可在项目研究中期预提取绩效一次,绩效提取比例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0%;项目结题后绩效从结余经费中提取,绩效提取比例不超过结余经费的90%。
税费: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支出,按规定缴纳。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
第八条 按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资金预算,由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定。项目实施按预算执行,经济活动真实有效、票据合法,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经费、财务报销和审批流程及操作细则,按《南华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南华政发〔2016〕45号)执行。
项目开支(单张票据)3万元以下的经经办人签字后由课题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个人在项目内开支由所在学院或医院主管领导审批);项目开支3万元以上(含3万)5万元以下的报学院(医院)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开支5万元以上(含5万)1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项目开支10万元以上(含10万)30万元以下的需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后,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项目开支30万元及以上报校长审批。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相关补贴。针对野外科考、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住宿、数据采集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的费用,经学院(医院)、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核定、签字,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根据相关程序经财务处审批后可据实报销。
问卷调查费凭收款人的签名和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成套报销。
项目立项前6 个月内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有效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
项目组应及时在学校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上真实填报项目经费收支与项目进展情况。
第九条 大额经费支付应按研究任务需求签订合作(外协)协议,明确具体任务要求和预算明细,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金额、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和合作(外协)经费。
横向项目支出中所需设备、科研材料、办公用品等项目的购买,超过1万元的,需签署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报学院(医院)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按《南华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南华政发〔2016〕45号)审批。
横向项目合同金额预算经费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需要进行招投标采购,凡未按规定招投标的,财务处应拒绝付款。
第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购置仪器设备、材料、家具等物品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库登记,凭采购合同、入库登记证明和发票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定。
第五章 结题和结账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期限及时办理项目验收结题手续,提交结题证明材料,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和经费结算后,项目资金账户的结余资金称作项目结余经费。结余经费可用于后续科研支出和绩效提取。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并影响项目正常执行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或撤项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所在二级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研究需要和委托方同意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所在二级单位代为办理。
第六章 监督和考评
第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南华大学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申请表
填表日期 20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填表人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项目类型 |
纵向□ 横向□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手机) |
|
项目总经费 |
|
项目预算劳务费 |
|
项目起止时间 |
|
聘用事由: |
聘用人员名单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工作内容 |
工资标准 (元/月) |
聘用起止 时间 |
原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 需附每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2. 原则上不允许跨年申请。 |
|
|
|
|
|
|
|
|
|
|
|
|
经 办 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